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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出版业产业化的进程中,国家对出版业的宏观调控不应逐步强化经济调控手段,这既合乎产业化运作规律,也便于中国出版业与世界出版业互通。一个国家的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考虑到: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出版发行产业政策和出版发行经济管理手段。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反映了政府在出版发行产业发展过程中的起到;而出版发行行政部门如何制订出版发行产业政策,如何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反映了国家对出版发行产业的导向起到。
更加最重要的是,国家可以运用这些经济政策和手段创建更加有效地的出版业宏观调控机制。 一、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 (一)维持出版发行经济的综合均衡和平稳协商的发展 出版物市场调节构建的出版发行经济平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集中决策而已完成的平衡,它往往具备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由此产生周期性的出版发行经济波动和出版发行经济总量的流失。
出版物市场主体——出版发行企业在白热化的出版物市场竞争中,为了寻求仅次于的利润,往往将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慢、风险小的出版发行产品和服务项目,从而造成出版发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流失,这就必须出版发行行政管理部门运用宏观调节政策,主动转变出版物市场运营的变量和参数,以增加出版发行经济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同时制订出版业发展战略和出版发行产业政策,或对若干最重要出版发行领域展开投资来引领出版发行生产力的合理布局,优化出版发行产业结构,维持宏观出版发行经济平稳与出版发行经济总量均衡。 (二)遏止出版物市场竞争南北独占 在出版物市场竞争转入更为了解的阶段,自由竞争往往不会南北自己的相反——产生独占,而独占又不会很大地容许竞争,从而造成对出版物市场竞争机制的变形,使其无法充分发挥有效地的市场调控功能。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出版发行行政管理部门当作公益人,对出版物市场主体的竞争不予必要地引领、容许,如教材价格管制、掌控独占程度等。 (三)补偿和缺失出版发行经济外在效应 所谓出版发行经济外在效应(externality)是指“单个的出版发行产品生产决策或出版发行服务消费决策直接影响他人的生产或消费,其过程不通过出版物市场”,如“搭便车”、“正版”、“贿款”。这类出版发行经济外在效应无法通过出版物市场价格展现出出来,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出版物市场互相交换的途径加以缺失。
只有通过国家税收、补贴政策或管制,才能使出版发行经济外部效应内在化,如教辅类读物收税、科技书返税、给盗版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政策反对和维护,最大限度地减低在出版发行经济发展和市场化过程中的外在效应。 (四)调节地区和出版发行企业间的收益与分配 一般说来,出版物市场机制能增进出版发行经济效率的提升和出版发行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它无法自动带给社会分配结构的平衡和公正。宿老等价交换、公平竞争原则的出版物市场分配机制,却由于各地区、各出版发行企业发展的不均衡,导致其收入水平的差异,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而市场竞争规律往往是强者愈多强劲,弱者愈多很弱,造成繁盛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有所不同类型出版发行企业之间收益差距的占优势增大,包含对出版发行经济持续增长的很大威胁。
因此,出版发行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创建专项基金、税收和奖励政策来调节地区和出版发行企业间的收益与分配。例如:增值税先征后抵、对创建农村发售网点的投放、对少数民族地区出版业的扶植等政策,都反映了这一点。
(五)划界出版物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利益边界,确保出版发行经济秩序 在出版发行经济活动中,出版物市场主体经济不道德的方式及其目的固然受到出版物市场各种变量的支配,并且这些变量以其特有的规律调整着他们的不道德,自发性地构建着或许上的出版发行经济秩序。但是,作为出版发行企业——以寻求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又总是在紧密、普遍、简单、精细的出版发行经济联系中展开竞争,产生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当事人自己以及出版物市场本身并不具备区分出版物市场主体产权边界和利益界限的机制,更加不具备消弭利益冲突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出版发行行政管理部门当作仲裁人,制订反映和确保出版物市场原则的“游戏规则”,即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具体界定和维护有所不同利益市场主体的权利,确保出版物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保证出版物市场机制运营的基本秩序以及出版物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不受侵害。 二、我国出版业宏观经济调控政策 (一)出版物价格及销售政策 我国的出版物价格及销售政策主要反映在对书刊价格的管理和出版物入发货优惠的管理等方面。
1993年4月国家物价局重工司和新闻出版署收财司牵头收到的《关于改革书刊价格管理的通报》规定:第一,大中专教材和中小学课本价格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管理权限实施国家定价;第二,国家及省级教育行政管理机关登录与中小学课本设施的教学参考书、复习资料、学生练习册以及中小学生不可或缺的字典,由出版单位获取印张定价标准和定价依据,并按隶属于关系报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继续执行;第三,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还包括法律、法规、著作、文选)按照微利的原则由出版单位制订标准,报新闻出版署、国家物价局备案;第四,对以上牵涉到书刊的租型费,也划入国家管理范围,其变动须报经国家物价局和新闻出版署表示同意;第五,其他图书价格由出版单位根据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售册数自行制订定价标准。各出版单位要贯彻办好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消耗,创建以盈补亏的出版发行机制,希望学术著作和重点图书的出版发行,力求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教材价格管理,尤其是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是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改革的统一部署和整体政策展开的。
从2001年开始,国家体改办、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和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相继实施《关于减少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九个设施文件,对中小学教材价格作出了详尽规定。从2002年起,教材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以租型、出版发行、发售等环节再次发生的行业平均值成本和5%的成本利润率为基础,核定教材意味著金额。
由国家计委统一制订教材印张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地方主管部门不应在规定幅度内确认明确印张价格,并制订教材的零售价格。为了强化教材价格的监管力度,几家部委又牵头发出通知,从2002年秋季开始,教材不准在封底标明零售价格。在对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严格管理和禁售的同时,有关部门针对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的问题规定:不得随教材搭售教辅材料,不得的组织学生统一出售教辅材料。 图书入发货优惠是反映图书经销之间、发货店与销货店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是出版业宏观经济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
建国初期,在新华书店统一之前,各地新华书店的发货优惠是不统一的。从1950年至1988年间,我国新华书店系统采行的是统一入发货优惠,即发货部门向出版社进口商优惠为70腰,向县、市书店发货一般为78腰,省级书店1959年储备图书的优惠为72腰;由省级书店统一订货转发给所属销货店的优惠为74腰。
1988年,中宣部、新闻出版署收到《关于当前图书发售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超越了持续将近四十年的统一入发货优惠。1991年,新闻出版署为适应环境实施浮动优惠的拒绝,收到《关于图书发售浮动优惠的全面推行办法》的通报。《通报》认为:国家规定的包销类以外的图书,出版社、发货店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实施浮动优惠。
此外,为了增进少数民族地区出版事业的发展,建国以来对少数民族地区书店的发货优惠仍然采行优惠政策。 (二)出版发行企业产权界定与融资政策 1999年9月27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牵头发文,对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的《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产权界定作出国家发改委,批示认为:根据我国出版发行管理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成立报刊出版单位需经国家审核,并且需有合乎国务院出版发行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主办单位及其适当的主管机关。
主办单位要为出版单位的成立获取和筹措适当的资金、设备,并建构其他必要条件,报刊的主办单位即是报刊的投资人。目前尚不由个人、集体出资创立或享有报刊的规定,因此,我国的报刊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鉴于此,《中国经营报》、《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创立时也已具体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其构成的资产有误国有资产。
此外,报刊创刊时,若有个人、集体筹措启动资金的,无法确认为对该报的投资,不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置,由主办单位参考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不予归还。 1999年10月22日,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发送了上述国家发改委,具体了目前我国报刊皆为国有资产。并认为,这一批示是依据现行的新闻出版法规和出版发行管理规章,以及我国报刊业的实际,作出的具备权威性和广泛适用性的规范性文件。
将报刊社资产划入国有资产管理,不利于报刊业规范经营、集约发展,对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电子货币、避免国有资产萎缩具备十分最重要的意义。 2002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授予《新华书店(发售集团)股份制改建的若干意见》,对新华书店展开股份制改建明确提出了总体拒绝和分三步走的实行战略,为新华书店股份制和公司制改建获取了政策依据。 2001年由中办国办发送的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施行,标志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已从试点阶段转入到整体前进的新阶段。
2002年,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八个文件,其中,对出版发行领域的融资问题展开了阐释。新闻出版总署局长石宗源在2002年全国新闻出版局宽会议工作报告中认为:新闻出版业招揽系统外国有资金、民营资金和境外资金,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极强的措施。
十七号文件在融资问题上,引人注目特别强调“安全性有效地”,“安全性”是指融资活动无法阻碍编辑业务;“有效地”则是指所融资金要为强化主业服务。融资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一、融资的性质、资金的来源否不会对出版发行产业的方向产生好的影响;二、融资必需为发展壮大主业服务;三、融资无法遍地开花,必需有重点、有秩序地展开。
要抓好规章制度建设,严苛规定有所不同性质资金转入的范围和领域,严苛审批程序,严苛监督管理。总之,要创建安全性有效地的融资渠道。 以上这三项政策为我国出版发行企业创建现代企业制度,投资融资获取了指导性政策。 (三)出版物总量掌控政策 书号用于总量宏观控制是出版发行宏观经济调控的最重要内容。
为了更进一步优化刊出结构,提升图书整体质量,传输低质肤浅图书品种,强化书号总量宏观控制能力,1998年12月,新闻出版署收到《关于强化书号总量宏观控制的通报》。《通报》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书号总量宏观控制展开了规定:第一,书号总量核定、核准的原则和办法。全国各出版社新的出有图书的书号总量按年度核定,各出版社申请人核准书号须报的材料,各出版社新的出有图书的书号总量仍按每位有新闻报道权的图书编辑年度5个书号量核定,新的正式成立年满两年的出版社,每年书号总量不多达50个。
两年后按上述原则办理。第二,书号总量掌控原则和办法。
杰出、较好出版社在核定的书号总量用于完了后可必要新增,较好出版社新增数量不多达本社书号总量的10%,杰出出版社新增数量不多达本社书号总量的20%;出版社在书号的用于上,不应首先确保国家重点图书、国家统编教材、科技专著、少数民族文字图书、外文版图书的出版发行,在刊出结构合理的情况下,书号用于完了后,可少量新增,新增数量一般不多达本社书号总量的10%;凡是在上年度受到停业整顿处分的出版社,核减其书号总量的10%-20%。第三,书号核准程序和管理办法。 此外,国家在报刊领域对刊号的审核和用于也采行了适当的掌控政策。
(四)经济制裁政策 1985年11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文化部《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强化出版发行管理的批示》。该规定从图书对青少年的某些消极影响、对纸张资源和印刷能力用于的掌控以及对图书品种和印数的掌控等方面展开考虑到,要求在继续加强出版发行行政措施的基础上,辅之以经济制裁的手段。1988年9月,新闻出版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收到《关于申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强化出版发行管理有关问题规定的通报》。
该文规定:对违背出版发行管理规定,必须展开经济制裁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地出版发行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继续执行:在选曲、印刷过程中找到问题,由出版发行行政管理机关处置;在流通领域再次发生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置,违反规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收,递当地财政”。这两项政策的实施,对当时图书的编印发各环节违规行为范围和经济制裁手段展开了阐释,并对执行机构和罚款的处理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988年8月,新闻出版署收到《关于被查禁封存图书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的通报》,拒绝凡新闻出版署月通报封存的或由各地新闻出版局通报(仅限于所首府地区的出版社)封存的图书,其经济损失由出版发行该图书的出版社分担,并对图书封存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展开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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